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对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姜屯镇卓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吕义亭、村委会原主任范光春、原会计范明道任职期间,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2013年以来,卓庄村集体用于支付招待费、生活费、租车费等非生产性开支24万余元,姜屯镇党委给予吕义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范光春、范明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2016年4月1日下午,市疾病控制中心驾驶员袁汝军私自驾驶市疾控中心鲁D3576Z公务用车接送亲属到滕州高铁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给予袁汝军党内警告处分,并由其个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100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市疾病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裴宝伟进行诫勉谈话。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坚决抵制违纪违规行为,真正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执行制度不懈怠,落实规定不松劲,以严而又严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扬严细深实作风,对奢靡享乐行为,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敢于亮剑,深挖细查、从严问责、决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