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子站群 > 党群机关 > 市纪委监委 > 党廉要闻

深度解读《条例》,看看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四篇文章都说了些什么?!

时间:2015-11-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条例》总则:实现纪法衔接 体现从严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共5章,44条,在保留原《条例》体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了相关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要求。开篇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内容,另外还新增6条,修改完善29条,保留原条文9条。

  实现“纪”与“法”的有效衔接。为解决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要求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违法始于破纪,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前者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后者所针对的行为不涉及犯罪,仅仅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三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财政法律法规等行为。四是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以实现纪法之间有效衔接。五是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是沿用和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犯罪行为,且受到了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

  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时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善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从严要求。一是为体现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影响后果轻重相匹配,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二是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内职务,而不是资格或者荣誉。三是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反对“四风”,这就是纪律整饬的集中过程,在此期间仍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必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四是回应执纪监督的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关漏错的规定,明确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五是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中央纪委法规室谭焕民)

《条例》:六大纪律均新增相关处分条款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于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并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中。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的规定,均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政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新增了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和“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新增了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组织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的要求,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廉洁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的规定,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群众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的“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八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的规定,新增了对“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规定,新增了对“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工作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生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等义务,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李渝军)

《条例》:剑指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党内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管理模式,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引发了种种问题,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就是其中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比如,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变着法儿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让组织程序空转;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问题,也有集中不够问题,班子里各自为政,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互不买账,互不服气,内耗严重;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是在原《条例》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原《条例》第七章共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共17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是将原《条例》中一些不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条文调整到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之中。比如,将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归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之中。二是将原《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内容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内容调整到组织纪律之中。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新增了6条内容。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等。(中央纪委法规室王伟)

《条例》:违反其他纪律说到底都是破坏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因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到人心向背和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实践证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是我们党从一个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发展成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但是近些年来,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仕途,为了自己的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当老好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一些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理念信念动摇,精神上“缺钙”。一些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各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了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全党在政治上高度一致,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政治目标的实现,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当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要求,针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专章规定了18条。其中,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有关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这些违纪行为的设定,既是把党章对党员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又针对突出问题,内容更加丰富,制度的笼子更加严密。同时,《条例》还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比如,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规定从严重警告开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以发挥党纪处分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威慑作用,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并通过抓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中央纪委法规室陈亚新)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滕州市纪委监察委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Tel:0632-5513612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