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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一) 前期咨询
1.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是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提供申办全市性、区县地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咨询服务。
2.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由主要举办者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归口、文件材料准备等内容。
3.登记管理机关本着“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精神做好咨询接待。在确认主要举办者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业务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意向、现有条件、开办资金性质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 文字材料准备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许可证。由举办者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发给批准设立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
2.场所使用权证明。活动场所必须满足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需要,要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3.验资报告。开办资金必须满足业务活动的需要,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4.草拟符合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的章程。
(三) 申报受理
1.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许可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和拟任负责人登记表。申请表中有关“宗旨”和“业务范围”两栏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填写。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并审核申请登记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通知书》,视为正式受理。
(四) 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这一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送有关材料)。
3.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和登记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将登记驳回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五) 有关手续及事宜
1.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负责接待,宣讲有关法规和注意事项,做好发证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随时将税务登记、财政登记、代码标识证书等办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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