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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关于跳级、毕业、升学有哪些规定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升学后由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上民办学校的,要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本地在籍生组织、安排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考试、升学工作。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样式见附件十一)。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小学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初中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三);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体育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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