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4.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5.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6.有无收费:无
7.有无年检审:无
8.设立理由: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1)定期对持证机构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业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