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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
 
 
    

1.事项名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被许可人:事业单位
4.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5.行政许可类型:特许
6.有无收费:
7.有无年检审:
8.设立理由:满足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规划,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利用资源。
9.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建设及频道设置方案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市、县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建设及频道设置方案,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经逐级审核,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县级(含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经批准的企事业广播电视站。
申报材料明细:
(1)《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申请表》;
(2)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1)做好规划;(2)技术方案论证;(3)加强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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