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包括动画片)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被许可人:事业单位
4.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5.行政许可类型:核准
6.有无收费:无
7.有无年检审:无
8.设立理由:加强对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包括动画片)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是确保广播电视正确舆论导向的必要手段。
9.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书面通知申请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2)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仅限于省、市两级电视台。
·引进境外影视剧申报材料明细: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中外文);
(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14.主要监管措施:
(1)日常节目监测;
(2)列入播出机构年检内容;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