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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社会福利社会化优惠政策
一、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对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站、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建设项目。
二、对于街道、社区居委会举办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申报建设规划时,应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由所在地区行政一把手专笔审批,免缴一切城市建设费。国家资助依靠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社会福利设施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尽可能在先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并免缴综合开发费,免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完成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市规划部门优先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依据国家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用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五、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和优惠下列费用:(1)免缴排水设施费、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2)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使用自来水、煤气水电,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或者行政事业分类价格择低执行;(3)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4)环卫部门清运社会福利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等,费用予以减免;(5)社会福利机构安装固定电话,工料费应给予减免。
六、卫生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经审查合格者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社会福利机构托管、康复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属非盈利性福利服务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免税政策的项目,可享受相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八、按照有关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福利服务业,凡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免税范围和条件的,对其经营投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同营业税一起征收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11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精神,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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