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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证书要具备什么条件
 
 
    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是指:①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②具有与证明事项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和资格。如办理法人间的粮食购销合同公证,当事人就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粮食购销业务的权利、资金。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未受外力强制或诱惑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内心判断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是公证的要件。实践中,公证人员如发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公证证明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是指证明对象是客观确实存在的,其内涵与外在表现一致、真实无误。合法是指证明对象属于五证证明的范围,其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和形式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不符合法律,都将违背公证真实、合法的原则。
  (4)公证程序合法。出具公证书除了要符合上这实后性要件外,出具公证书的程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才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程序合法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制作公证书程序符合公证程序法的要求。
  此外,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或涉外公证书,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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