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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有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省地税局及时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该办法主要从销售收入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纳税申报以及税额核定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了严格规范。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准予扣除的项目应包括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当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等准予扣除项目后,余额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为10%~20%;在每年1至3月期间,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一年一次,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的三个月内进行鉴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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