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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符合法定人数。即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必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司章程;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师事务所);

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司住所证明(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

  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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