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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总担保保函格式进行修改的规定
 
 

  公司在和银行协商出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时,银行表示要对海关总署31号公告随附的保函格式中的条文进行一些改动。海关总署是否接受?
  总担保保函格式作为总署公告的附件,原则上不允许申请人擅自修改。但是,如果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方面确实受其商业惯例限制,需要在海关总署规定格式的保函中增加或者变更个别字句,而且上述改动不影响31号公告为各方规定的权利义务,为鼓励和方便更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总担保,海关总署可以接受上述改动。但为稳妥起见,建议申请人事先就改动内容向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进行咨询。
  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随附总担保保函(样式)见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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