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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单位自行拆迁
 
 
行政服务事项: 城市房屋单位自行拆迁

许可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2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1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批准发证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拆迁房屋按4.2元/平方米收取。

许可依据、收费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4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鲁价费发[200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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