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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办事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申报材料:
(1)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和身份证明;
(3)省级以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
(4)所在市林业局出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5)使用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
许可依据:1991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办事程序:
(1)单位和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林业主管部门实地考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批准。
办结时限: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并收取工本费5元。
收费依据:林护字[1992]72号和鲁林保字[1994]Q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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