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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核准
 
 

        办事程序        1. 办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 2. 初步核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3.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 4. 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5.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6. 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


        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或变更)申请书(大、小表各三份)。可以由举办单位填写,也可以由拟设立的事业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贴上照片。 2.本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法定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的文件、批复等(复印件)。 3.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反映资金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4.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的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该单位房屋、场地的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5.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现职的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        承诺件: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实施事业单位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一)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二)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二、登记公告费用50元。(为滕州日报社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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