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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土地使用证的变更、补发、更名登记发证
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查; 4、提交局办公会研究; 5、报市政府审批; 6、行政审核中心取件。
申报材料 1、甲方土地使用证(原件); 2、甲乙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的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经司法局公证处公证甲、乙双方签订的转让、受让合约; 4、甲或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5、缴纳契税凭证(复印件); 6、公告声明作废的凭证及申请更名的有关资料; 7、地籍档案资料。
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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