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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许可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及法律、行政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许可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第16号令)
许可条件: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经营机构;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商标广告科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3、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三、 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主管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职责及权限:
1、由经办人制作许可决定后交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由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事项: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许可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及法律、行政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许可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第16号令)
许可条件: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经营机构;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商标广告科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3、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三、 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主管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职责及权限:
1、由经办人制作许可决定后交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由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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