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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仲裁委员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范围、组建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二、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 有必要的财产;
(三)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 有聘任的仲裁员。
三、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 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 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 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 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 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四、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 收到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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