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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
发布时间: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