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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公平,双方之间从着手“原价分割”B2地块27亩土地使用权伊始,就不构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夏某、邓某的获利来自唐某的“自损”,这种民事交易并非市场因素作用下的公平自愿行为,而是披着隐性外衣的利益输送,当然不能评价为市场行为。最后,转让行为违背法律政策。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正常的民事......
发布时间: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