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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渡过资金难关,还是为了以收受“高息”的形式收受好处。在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的高息放贷行为中,“高息”是首要的判断,若不属于“高息”,则难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受贿。若属于“高息”,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并......
发布时间:2025.05.08
进行分配。综上,该案中,李某收受的标的是股权,不属于以收受干股之名行收受分红之实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李某与张某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难以判断股权是否实际转让,因此,应认定行受贿标的为李某的实际获利数额。笔者认为,对于受贿人收受干股后由行贿人代持的案件,如其实质上谋求的是股权价值......
发布时间: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