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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6.01.26
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 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
发布时间: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