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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将工程交于郑祝甫并收受8万元,属于受贿犯罪。 相反,朱新华收受郑祝甫1.5万元系因其同意将本村相关工程交于郑新甫,朱新华收受钱款是利用了其作为村书记的职务便利,所以应当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实务中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发布时间: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