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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根据《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枣工信字〔2024〕28号)和《滕州市“亩产效益”评价......
发布时间:2025.12.17
集约节约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枣工信字〔2025〕25号)和《滕州市“亩产效益”评......
发布时间:2025.08.18
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补充调查期限内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
发布时间:2025.06.03
9月6日,滕州市政协召开委员协商议事厅建设推进会议。会议由市政协秘书长秦修杭主持。会上传达了议事厅建设通知及相关建设说明,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邢孟航出席会议并讲话。 邢孟航指出,创建委员协商议事厅是发挥委员智库作用、优势作用、服务作用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
发布时间:2022.09.06
理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
发布时间:2022.01.14
处理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
发布时间:2021.09.23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第......
发布时间: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