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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的规定,丙实际出资54万元购买B公司原始股,不是无偿收受乙的财物,因此,甲、丙均不......
发布时间: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