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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虽然主要针对的是诈骗类犯罪,但其内含的犯罪数额认定原则可以作为适用性参考,即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付出的犯罪成本,无论他人是否从中获得了转化收益,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予扣除。本案中,张某、马某精心谋划,为了实施犯罪、掩饰犯罪成立B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成立以后从未正常开展经......
发布时间:2025.09.12
盘价的7折销售是为了防止引起此前购房者退房,张某确有迅速卖出房产回笼资金的实际需求,赵某购买该房产不存在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实际也未获得超出市场价格的收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违法。【意见分析】对李某、王某、赵某3人从张某处购买房产行为的定性处理,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
发布时间:2025.08.19
“收益”2600万元为犯罪孳息。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提供帮助,丙“出资”54万元购买B公司原始股属于虚假出资,其目的是以此为幌子获得巨额“收益”,该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甲知道丙“出资购买”B公司原始股并获得巨额“收益”后,未要求丙退还或者上交,甲和丙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5.07.21
立;当丁按照约定,将260万元支付给乙时,甲构成受贿犯罪既遂。三、应当认定甲的受贿数额为260万元“商业机会”本身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但甲通过乙获得的260万元实际收益,应当全部计算为受贿数额。一是该260万元与甲的职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前文提到,甲收受的“商业机会”突破了“市场竞争性”特征......
发布时间:2025.06.30
金向甲提出借款需求,许诺给予不低于月利率3%的高息,乙有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有通过向甲借款支付高息以表达感谢、维系感情之意,甲也有通过向乙放贷获得更高“收益”的想法。于是,甲同意出借100万元。2020年12月,乙偿还甲100万元本金外,另支付甲“利息”400万元。甲案发后,乙同期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
发布时间:2025.05.08
产质量和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
发布时间:2025.05.06
低于10%,却按照10%占比实际获取277万元,这种反常现象,不符合正常市场投资的逻辑。在正常的商业合作中,出资比例通常与收益是相对应的,出资少却获得高收益不符合市场规律。这也表明甲与乙之间的真实合意并非正常的商业合作,而是乙通过这种方式与甲建立利益关联,以获取甲的帮助,其实质是一种权钱交......
发布时间:2025.03.10
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双方对27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分割”显然不能评价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夏某、邓某由此获得的差价收益也不具备合法性。综上,夏某、邓某与唐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三、按照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原则,受贿数额应当按......
发布时间:2024.11.07
的股权具体数量、具体价值也不清楚,其收受贿赂行为尚未实际实施,因此不构成受贿犯罪。笔者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办理采矿许可证,帮助张某获得巨额收益,其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张某送的股权,属于《意见》规定的干股型受贿。首先,在主观方面,李某虽然不了解张某在A公司的具体占股情况,......
发布时间:2024.11.04
认定为受贿数额,甲构成受贿罪既遂。案例二中,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以特定低价认购股票,构成受贿犯罪,且由于乙本人想获得更大收益,要求王某在股票涨到高点时告知他,并实际上也在高点抛售,故应以抛售日的股价与购买价差价计算收益金额,即(3-0.4)*100=260万元,乙受贿......
发布时间: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