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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犯罪既遂数额;若系双方共同控制,且行贿人存在消费、转账使用等支配行为的,一般将行贿人实际使用金额认定为受贿未遂数额,受贿人实际使用及剩余部分按既遂认定。此外,收受银行卡后出借钱款给行贿人的,属事后财物处置行为,不影响受贿既遂数额的认定。(连洋 高清鸣 作者单位:北京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