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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以及除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外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
发布时间:2026.01.26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6.01.2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
发布时间:2026.01.26
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
发布时间:2025.12.02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
发布时间:2025.09.18
于重要、复杂事项可以提请上级监察机关予以协调。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
发布时间:2025.06.03
其保管和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资料文件或者信息的分类保管和利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
发布时间:2025.03.14
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监督约束与保障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5.02.20
共九章37条,主要规定了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2024.09.23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
发布时间: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