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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收取好处费标准,孟某不定期存入钱款到银行卡,刘某从银行卡取款后再与李某分配。孟某给予刘某、李某钱款共计47万元,但刘某从该款项中支取了9万元作为他人的窗口跑腿费、制作假证费。关于该9万元是否从共同受贿数额中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找人到窗口跑腿或制作假证均是刘某、李某为......
发布时间: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