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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占有利益,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B公司高价从妻子戊经营的E公司购置办公设备,获利主体是戊,甲与戊是夫妻关系,利益最终也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其主观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明显,应认定为贪污罪。(张辉,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