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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作为甲的近亲属,以“出资”为幌子收受B公司原始股,并取得上市增值利益,这是其本不应当也无能力获取的利益,该利益实质上是乙向甲、丙支付的权力对价。如前所述,丙的“出资”行为只是实现权钱交易的手段,在丙的请求下,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着力......
发布时间:2025.07.21
益;(四)海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税收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海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无能力缴纳税款,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海关不再执行。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结税收强制执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