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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行贿人代持股份的分红、代持房屋的租金等,可视为对代持财物的一种延伸控制。本案中,判断李某受贿既未遂的关键,在于判断李某对于收受张某所送股权是否具有控制力。笔者认为,对于行贿人张某,其对代持的股权虽有转让交付的意愿,也有给付的能力,但是尚未具有实施转让交付或保障转让交付的具体行......
发布时间: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