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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等结算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不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总金额能够精确计算的,应当逐笔精确计算损失额后加总计算。经充分调查,基金损失仍然无法核定的,可以采取按比例综合核算等方式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