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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故为未遂。樊某持续非法占有公有房产但贪污未遂,其贪污数额应认定为案发时的市场价380万元。樊某所获48万元租金系犯罪所得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三种意见认为:樊某客观上通过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欠款、虚假平账等方式,伙同其特定关系人甲非法侵占上述四间公有房产,主观上具......
发布时间:2025.04.14
受贿的实质,而乙给予甲的“分红”和“征迁补偿”也并非基于甲的投资贡献,而是对甲职务行为的回报。因此,不能将甲按照“出资比例”可能获得的部分收益认定为违纪所得,而是应将甲实际所得277万元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三、投资入股行为的纪法罪辨析第一,精准界定违纪违法与犯罪的边界。违规从事营利活......
发布时间:2025.03.10
得具有管理可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帮助,管理和服务对象回馈的方式就是提供资金和股票账户供国家工作人员炒股,并将所得收益归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承担亏损,这种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模式,表明本应由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亏损交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承担,实质上是......
发布时间:2024.10.22
本金。【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梁某向宋某放贷收息行为如何定性、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实际向宋某出借资金,其所得收益是借款回报,且借款利率并未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宜认定为受贿。但梁某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30
回国投案、退缴赃款是最好的选择。2016年11月12日,潜逃海外15年的闫永明结束了逃亡生涯,回国投案。司法机关依法罚没并追缴了闫永明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收益。 点评:在司法处理方面,闫永明案运用创造性思维,找到各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法,使闫永明在中新两国都认罪并受罚,推动案件圆满审结。该案......
发布时间: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