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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交给乙,用以制造出资款已按照注册资本金履行到位的假象。正常情况下,股东应该先按照规定足额出资,然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获得相应的分红。而甲的行为却恰恰相反,这种“先收分红后补出资”的逆向操作模式,与正常经营主体的投资逻辑完全背离,这反映出甲并未真正履行股东义务,其出资行为只是为......
发布时间: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