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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宁支付经济补偿金3522.45元;四、被申请人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宁支付垫付款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