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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交纳土地收益金。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购房家庭应主动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办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不愿退出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13%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
发布时间: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