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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职务便利,通过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并以其名义从药品生产商进货,然后销售给自己所任职的国有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李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国有公司的利益,李某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意见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
发布时间:2025.01.22
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
发布时间:2024.07.25
“加班费补贴”名义私分,为何认为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而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金健与他人合伙成立私营企业,经营与其所在的省监理公司同类的营业,并收取“分红款”,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还是受贿?留置后,金健主动交代其受贿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事实构成自首,对其量刑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