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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指定第三人代持贿赂款物的,与受贿人收受后行使对贿赂款物的处分权、转交给第三人并无实质区别,在第三人接收和持有行贿人交付的财物后,即可认为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构成犯罪既遂;由行贿人本人或者行贿人安排的第三人代持财物的,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的认定较为复杂,需全面分析、综合判......
发布时间:2025.03.31
由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双方据此构建形成的固定谋利敛财“分工模式”,一般只要中间人的请托事项与获利数额,没有超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知范围,均可认为涵盖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认知和追求之内,据此认为其具备共同受贿的故意。本案中,从甲乙二人共同谋划围绕A公司做“代理”业务开始,甲就对乙在“前......
发布时间: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