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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某利用职权帮助张某办理采矿许可证,事后收受张某赠送的干股,构成受贿,因其与张某未签订转让协议,其股权没有实际转让,故受贿数额应按实际可获分红200万元认定。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理由同第二种意见,但因其收受的是股权,其受贿数额应当以2018年6月双方约定收受干股时所收股权的......
发布时间: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