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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一)拒绝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受调查,且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提供本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其他可接受调查的场所接受调查;(二)拒绝就本人待遇享受、就医购药、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虚假说明;(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
发布时间:202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