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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省财政厅)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
发布时间: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