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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甲国企名义与刘某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提供公款供其使用,属于单位之间借用公款的行为;基于该合同并非真实且隐瞒单位决策层,故认定王某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笔者认为,区别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关键在于公款的所有......
发布时间: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