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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业机会”未实际经营,也不存在经营风险,而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一种获利预期转化为确定性的债权。该债权的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实现的确定性,即按照合同约定,丁应当向乙支付“转包费”;另一方面表现为债权价值的确定性,即丁向乙支付“转包费”的数额为工程结算价的5%。由此,该......
发布时间: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