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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应当以号码或者代码作为必要标识。自然人数据以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法人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非法人组织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作为标识。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公共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公共数据质量核查......
发布时间: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