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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甲、乙互为特定关系人,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在案证据证实,丙为感谢甲、乙二人提供的帮助,虽然仅向甲送予财物,但甲事后将收受财物的事情告知乙,乙不仅未退还或者上交,还与甲共同占有、使用收受的财物,应认定甲、乙构成共同受贿。再次,2007年至......
发布时间:2025.06.11
后在财务顾问协议履行一年后,因政策变化D信托公司与E银行终止合作,也导致B公司与C公司解除了财务顾问协议,C公司在未追究B公司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仅向其要回后两年无支出依据的“顾问费”。甲在C公司没有行贿故意的前提下,利用职务便利主动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向C公司提出索要好处的要求,构成索贿。......
发布时间: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