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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后续还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作出处理。第三十九......
发布时间:2026.02.1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四条行政......
发布时间:2023.09.14
坚决避免“甩锅”推卸责任、以追责问责代替整改和监管等问题。为确保追责问责程序合规,要求启动问责做到“凡问四必”: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界定主观过错,区分故意和过失;必须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干部一贯表现;必须听取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政策使用意见,不能随意解读上级政......
发布时间:2021.08.19
教育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山东省加强对问责条例落实情况综合分析,严格规范问责程序,明确启动问责做到“凡问四必”,即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界定主观过错;必须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听取群众的意见;必须听取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政策适用意见;必须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同时,修订《关于激励干部担......
发布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