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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A公司拟成立B基金,甲利用分管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协调帮助乙顺利向B基金投资2000万元,后乙实现投资收益4000多万元。2019年7月,乙联系甲表示,为感谢其在B基金投资上提供的帮助,想将收益的5%送给甲,甲表示同意。2019年8月,甲分两次收到乙给予的钱款,共计200多万元。事实二:2018年......
发布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