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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当次申请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等;(六)其他对虚假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第三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被列为直接责任人的,自相......
发布时间:2025.09.18
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
发布时间:2025.07.08
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
发布时间: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