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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服务情况是政务数字化项目立项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项目立项前需明确项目预期产生的公共数据清单,项目验收前需按照清单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不提供数据、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数据更新不及时的,项目不予验收。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12.31
监督保障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服务情况是政务数字化项目立项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项目立项前需明确项目预期产生的公共数据清单,项目验收前需按照清单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不提供数据、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数据更新不及时的,项目不予验收。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12.10
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服务情况是政务数字化项目立项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项目立项前需明确项目预期产生的公共数据清单,项目验收前需按照清单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不提供数据、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数据更新不及时的,项目不予验收。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09.23